律师解析:
1.
夫妻债务双方签字通常属
共同债务,原则上共同承担,但特定情形下一方也可能全担。
2.双方协商由一方担债,此协议在夫妻内部有效,却不能对抗善意
债权人。
债权人可要求双方共还,担债超协议一方可向另一方追偿。
3.若能证明
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因个人不合理开支产生,即便签字也可能认定为
个人债务,由该方独自承担。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二人
婚姻存续期间,小朱以夫妻名义对外借款,
借条上有小朱和小丽的签字。后双方协商,签订协议约定该债务由小朱一人承担。但债权人仍要求小丽共同偿还债务,小丽认为根据协议自己不应承担,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夫妻双方签字的债务,原则上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小朱和小丽签字的借款,本应由二人共同承担。
2、二人虽协商由小朱承担债务,此协议在夫妻内部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小丽共同偿还。
3、若有
证据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个人不合理开支产生,即便签字也可能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本案未提及此类证据,所以目前仍按共同
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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