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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务可不可以转给其他的人

时间:2026.03.0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319人
律师解析:
1.银行债务可转让他人,但要满足条件,转让全量或部分债务需获债权人即银行同意。
2.转让时,债务人或第三人要及时告知银行。
新债务人需承担相关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还能主张原债务人对抗银行的理由。
3.未经银行同意转让债务,该转让对银行无效,银行仍可要求原债务人偿债。

案情回顾:

小朱在银行有一笔债务。小朱因经济困难,想将这笔债务转让给朋友小李。小朱未与银行沟通,就私下和小李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小李也同意承担这笔债务。之后,银行按照原债务关系要求小朱还款,小朱以债务已转让给小李为由拒绝还款,银行与小朱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小朱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将债务转让给小李,该转让对银行不发生效力。
2、银行有权要求原债务人小朱履行债务,且新债务人小李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需在转让有效的前提下,此次转让无效,小李无需承担该债务。小朱转让债务时未及时通知银行,也不符合债务转让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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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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