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成立
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由
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人员。
逾期不成立,
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2.接管公司:
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单。
3.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
4.执行清算方案:
方案经确认后执行,财产先支付费用、
工资等,再缴税偿债,剩余按比例分配。
5.结束清算:
制作报告确认后,申请
注销登记并公告终止。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
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
经营不善面临
倒闭。三人本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他们却迟迟未行动。公司的债权人小丽见状,向法院申请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法院指定人员接管公司后,清理财产、编制清单,通知并公告了债权人。在清算过程中,小朱认为应优先偿还自己的一笔借款,而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对此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本案中债权人小丽申请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符合法律程序。
2、清算财产应按法定顺序分配,即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
社保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或
持股比例分配。小朱要求优先偿还其个人借款不符合
财产分配顺序,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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