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需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逾期权利消灭。
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要在清偿日或
被起诉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过期权利同样消灭。
3.法律规定此期限,是为督促持票人及时行使权利,保障票据流通安全与效率。
超过期限将丧失相应权利,需通过其他途径主张。
案情回顾:小朱持有一张票据,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被拒绝。小朱本打算向其前手小李
行使追索权,但因事务繁忙一直未行动。六个月后,小朱才想起此事并要求小李承担责任,小李以追索权已过法定期限为由拒绝。另外,小李在被小胡追索并
清偿债务后,未在三个月内向前手小丽行使再追索权,之后小丽也拒绝小李的再追索要求。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小朱在被拒绝付款后六个月内未向小李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权已消灭,小李拒绝承担责任于法有据。
2、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
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小李在清偿债务后三个月内未向前手小丽行使再追索权,其再追索权已消灭,小丽拒绝小李的再追索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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