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
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担责分情况判断。
若基于双方共同意思,像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属
共同债务,双方担责。
2.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需负债,也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要担责。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所需负债,一般不算共同债务。
但若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则属共同债务,不能证明另一方无需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10万元。小胡要求小丽也承担还款责任,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名义借款,且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自己不应担责。小胡则称此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共同经营的生意。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该债务是否为
夫妻共同债务需分情况。若此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小丽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那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需担责。
2、若该借款是小朱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要担责。但此乃小朱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若小胡不能证明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小丽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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