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一方有恶意
债务,未举债方要主动维权。
可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如提供家庭收支、资金流向凭证。
2.若能证明
债权人知道
夫妻财产分开,或债务超家庭日常所需,通常算
个人债务,未举债方不用担责。
3.债权人
起诉时,未举债方可抗辩,提供债务恶意
证据,如不正当关系、虚构债务等。
4.若已判承担责任,有
新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可通过再审纠错。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小朱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债权人将小朱和小丽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的恶意债务,自己不应承担。小丽指出小朱举债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且债权人知晓他们实行分别财产制,同时怀疑小朱与债权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债务系虚构。但
一审法院仍判决小丽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债权人知晓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债务系举债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未举债方无需承担。本案中小丽可围绕这些要点收集家庭收支记录、资金流向凭证等证据来证明债务性质。
2、若债权人起诉,未举债方可在
诉讼中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恶意。小丽可收集小朱与债权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债务系虚构等证据。若法院已判决未举债方承担责任,有新证据证明为个人债务的,小丽可通过再审程序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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