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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因病没收监会怎样处理

时间:2026.02.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894人
律师解析:
1.判决后因病未收监,一般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
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和监督。
3.罪犯病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社区矫正机构通知收监;刑期届满的,原关押单位办释放手续。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小朱因病未能被及时收监。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对小朱暂予监外执行,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和监督考察。一段时间后,小朱病愈,然而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小朱继续在外生活,引发了是否应及时收监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罪犯交付执行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本案中小朱判决后因病未被收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符合程序。
2、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监督考察。当小朱病愈且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若刑期未满,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通知监狱收监;若刑期届满,则由原关押监狱或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通知收监存在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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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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