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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一级由故意伤害造成可私了不

时间:2026.02.27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479人
律师解析:
1.轻伤一级故意伤害案,部分情形能“私了”,它处于刑事自诉公诉交叉范围。
2.若受害人报案,只追民事赔偿,双方可就赔偿私了,达成并履行协议。
3.受害人报案、公安立案进入公诉程序后,“私了”不能撤销刑事追责
但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获谅解,可从轻处罚
4.情节轻、嫌疑人认罪悔罪获谅解,可能不起诉判缓刑
5.“私了”协议要明确权利义务,防后续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因琐事发生冲突,小朱将小李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起初小李不打算报案,只想追究民事赔偿,两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小朱依约支付了赔偿款。然而后期小李又改变主意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小朱认为之前已“私了”不应再被刑事追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此类造成轻伤一级的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刑事自诉与公诉交叉范畴。若受害人不报案仅追究民事赔偿,双方可“私了”赔偿问题。本案中小李起初不报案选择“私了”符合规定。
2、但一旦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进入公诉程序后,“私了”不能撤销刑事追责。所以小李报案后,小朱不能以已“私了”为由逃避刑事追责。不过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小朱积极赔偿、取得小李谅解,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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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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