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轻伤一级的
故意伤害案,部分情形能“私了”,它处于
刑事自诉与
公诉交叉范围。
2.若
受害人不
报案,只追
民事赔偿,双方可就
赔偿私了,达成并履行协议。
3.受害人报案、公安
立案进入公诉程序后,“私了”不能撤销
刑事追责。
但达成和解、积极赔偿获谅解,可
从轻处罚。
4.情节轻、嫌疑人
认罪悔罪获谅解,可能不
起诉或
判缓刑。
5.“私了”协议要明确
权利义务,防后续
纠纷。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琐事发生冲突,小朱将小李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起初小李不打算报案,只想追究民事赔偿,两人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小朱依约支付了赔偿款。然而后期小李又改变主意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案件进入公诉程序,小朱认为之前已“私了”不应再被刑事追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此类造成轻伤一级的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刑事自诉与公诉交叉范畴。若受害人不报案仅追究民事赔偿,双方可“私了”赔偿问题。本案中小李起初不报案选择“私了”符合规定。
2、但一旦受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进入公诉程序后,“私了”不能撤销刑事追责。所以小李报案后,小朱不能以已“私了”为由逃避刑事追责。不过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小朱积极赔偿、取得小李谅解,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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