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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6.02.20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071人
律师解析:
执行担保成立得满足这些条件:
一是由被执行人向法院提申请。
二是可提供财产担保或第三人出面担保,财产担保交保证书,第三人担保交担保书。
三是申请要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
四要经法院许可,法院会审查担保情况。
执行担保成立后,暂缓执行期内,有违规行为法院可恢复执行
期限届满仍不履行,法院有权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财产。

案情回顾:

小许因未履行法院判决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小许向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申请,欲以提供财产担保的方式暂缓执行。小许提交了保证书,但申请执行人对该担保有所疑虑,不同意小许的担保申请,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执行担保申请须由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本案中小许已提出申请。
2、担保方式有提供财产担保或第三人出面担保,小许选择提供财产担保并提交了保证书。
3、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小许的担保申请。
4、须经法院许可,法院会审查担保是否符合条件,目前本案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尚未进入法院审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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