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一方作为公司股东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6.02.17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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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结论:
夫妻离婚分割一方持有的
公司股权,需分情况处理,包括协商转让获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购买、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且不愿购买等情形,同时要遵循
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在夫妻离婚时涉及一方为公司股东的
股权分割问题,有多种处理办法。
若夫妻协商转让
股权,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能成为公司股东;
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却愿以同等价格购买
出资额,法院会对转让所得
财产分割;
若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可成为股东。
这里的规定兼顾了公司的人合性以及
夫妻财产的分割公平。
此外,章程对
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要按章程来。
由于股权分割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且不同情况处理差异较大,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夫妻股权分割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是某公司股东。二人决定
离婚,在
分割财产时就小朱持有的公司股权产生争议。小朱同意将部分股权转给小丽,但部分股东不同意转让。有的股东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有的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小丽认为自己应成为公司股东,而部分股东认为不应让小丽加入公司。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夫妻双方
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本案中部分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满足此条件。
2、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
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有股东愿意购买,这部分对应的出资额所得财产可进行分割。
3、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对于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的股东,应视为同意转让,小丽可就这部分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同时,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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