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可追加
债务人与相对人为第三人。
法律解析:
在债权人
撤销权诉讼里,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
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债务人的相对人因债务人行为获利,与
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依据
民事诉讼法,对
当事人双方的
诉讼标的,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
所以法院为查明事实、保障各方权益,通常会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与相对人作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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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小丽是债务人。小丽实施了影响小朱债权实现的行为,小朱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小朱认为小丽的相对人小胡也应参与到案件中,但小丽和小胡认为小胡与该诉讼无关,不应参加。法院需判定是否追加小胡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情分析:1、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本案中小朱有权因小丽的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
2、小丽的相对人小胡因小丽的行为获得利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民事诉讼
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所以法院为查明事实、保障各方权益,通常会依职权追加小胡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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