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合伙企业中
合伙人分为
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
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
有限责任。
法律解析:
在合伙企业里并没有“股东”的说法,只有合伙人。
其中普通合伙人要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需用个人全部财产来偿债。
而有限合伙人则是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度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责,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不同类型的合伙人面临的
债务风险差异显著。
若打算涉足合伙企业,一定要明晰自身成为哪种合伙人以及对应的责任。
如果对合伙企业合伙人责任承担还有其他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打算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小朱想成为普通合伙人,小李和小胡则希望成为有限合伙人。后来合伙企业
经营不善,产生了大量
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小朱认为大家应共同按比例承担剩余债务,而小李和小胡觉得自己只需在
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责任承担情况不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普通合伙人需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小朱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剩余债务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仅在出资范围内担责。所以小李和小胡作为有限合伙人,只需在其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无需对超出部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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