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明知是毒品、黑社会组织、恐怖活动、
走私、
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为掩饰其来源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会没收犯罪所得及收益。
2.情节不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可并处或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3.首次洗钱七万,无其他严重情节,通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
案情回顾:小朱得知小胡的七万元资金是
走私犯罪所得,为帮助小胡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小朱将自己的资金账户提供给小胡使用,小胡把这七万元存入该账户。后来警方在调查走私犯罪案件时,发现了小朱的洗钱行为。
案情分析:1、小朱明知小胡的七万元是走私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以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洗钱情形。
2、小朱此次洗钱金额为七万,且无其他严重情节,依据法律,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小朱协助洗钱的七万元作为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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