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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洗钱七万判几年

时间:2026.02.11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379人
律师解析:
1.若明知是毒品、黑社会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为掩饰其来源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会没收犯罪所得及收益。
2.情节不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首次洗钱七万,无其他严重情节,通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

案情回顾:

小朱得知小胡的七万元资金是走私犯罪所得,为帮助小胡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小朱将自己的资金账户提供给小胡使用,小胡把这七万元存入该账户。后来警方在调查走私犯罪案件时,发现了小朱的洗钱行为。

案情分析:

1、小朱明知小胡的七万元是走私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以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和性质,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洗钱情形。
2、小朱此次洗钱金额为七万,且无其他严重情节,依据法律,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小朱协助洗钱的七万元作为实施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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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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