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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该归哪个法院管

时间:2026.02.01 标签: 损害赔偿 财产侵权 阅读:1050人
律师解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法院确定规则:
通常依“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若涉及不动产纠纷,像建造、使用等引发的损害赔偿,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合同约定管辖且合法,依约定确定,如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纠纷时按此定。
如此规定方便诉讼与审理,妥善解决纠纷。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静因财产损害赔偿产生纠纷。小许认为小静损坏了其财物,要求赔偿。小静则认为责任不在自己。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小许主张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由小静住所地法院管辖;小静称若涉及不动产纠纷应按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此前双方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小许认为应依此确定管辖法院,小静对此存疑。

案情分析:

1、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涉及不动产纠纷,比如因不动产的建造、使用、收益等引发的损害赔偿,那么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若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按照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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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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