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案外人若对被查封财产
主张权利,需在执行时向
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异议,表明财产归属自己或自己享有相关权利。
2.法院会在收到异议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就中止执行,不成立则驳回。
3.若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有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与原判决无关的,可在裁定送达15日内
起诉。
4.提出异议和
诉讼时,要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
财产权属,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许因
债务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许偿还
债务。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小许名下一辆汽车。案外人小丽认为该车是自己的,并非小许的财产,其对车辆享有所有权。小丽遂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中止对汽车的执行。
案情分析:1、根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案外人小丽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说明财产不属于
被执行人小许,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2、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若小丽理由成立,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汽车的执行;若理由不成立,应裁定驳回。若小丽、小胡或小许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则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各方都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权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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