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优先支付破产费用与共益
债务,像破产案
诉讼、财产管理等费用,以及
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2.偿还职工债权,涵盖
工资、补助、抚恤费,还有应划
入职工账户的
社保费和法定
补偿金。
3.缴纳
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指
职工社保外的费用和企业欠税。
4.清偿普通
破产债权,如
购房人、供应商的债权。
5.若有剩余财产,股东按
出资比例或约定分配。
案情回顾:小胡、小丽等多人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子,交付了购房款。随后该公司因
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在
破产清算过程中,各
债权人对
赔偿顺序产生争议。公司职工认为应优先支付他们的工资、社保等费用;而小胡、小丽等购房人则觉得他们的购房款应优先获得赔偿,同时公司供应商也主张自己的货款债权要得到优先保障。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优先清偿,如破产案件
诉讼费用、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
2、职工债权排在第二位,包括所欠职工工资、医疗补助等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社会保险费用(除职工社保外)和所欠税款紧随其后。
4、小胡、小丽等一般购房人的债权以及供应商的货款债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在前面的债权清偿后再按规定清偿。
5、若公司在清偿上述所有债权后还有剩余财产,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或约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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