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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前一年做财产转移的行为有无效力

时间:2026.02.23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812人
律师解析:
破产申请前一年,若有财产转移行为,可能被判定可撤销
像无偿转让、不合理低价交易等行为,管理人能请求法院撤销。
若追回财产,会归入债务人用于偿债。
不过,若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情况会不同。
最终要依财产转移细节和证据,综合判断效力及处理方式

案情回顾:

某企业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将一批重要设备无偿转让给关联方。企业破产后,管理人发现此情况,认为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追回设备。关联方则称其不知企业即将破产,受让设备是正常交易行为。

案情分析:

1、根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无偿转让行为。
2、本案关键在于判断关联方是否善意取得设备。若关联方不知企业濒临破产且支付合理对价等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则情况不同。需结合设备转让的具体细节及证据综合判断该行为效力及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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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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