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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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所负购房借款,若房产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妇共用债务;反之,若房屋仅记在配偶任一方名下,且双方缔结约定将此套房产归记名人个人所有,那么所负担的借款便可被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借款给他人的情况,在离婚时需要确定这笔借款的性质。关键在于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开销、共同经营或双方达成共识。如果不属于以上情况,则视为个人债权。如果出借方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上述用途,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方无需承担这笔债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视情况而定:一、夫妻双方不论以谁的名义借的钱,一般都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二、如果是在夫妻明确有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第三方知情的情况之下,则不属于共同债务。

依据物权公示原则,房产证上的名字即为房屋所有者。但若有证据证明购房款由男方支付,即使房产证上有女方名字,男方仍可主张房屋所有权。在婚姻破裂时,男方若能提供有效证据,可重新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