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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了电动车,撞后的医药费谁垫付

时间:2026.01.22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 阅读:818人
律师解析:
1.通常无法定垫付义务,事故发生后双方可协商垫付事宜。
协商不成,受伤的电动车一方先自付医药费治疗,待责任明确后按比例承担费用。
2.机动车一方有责时,为道义和减少纠纷可先垫付部分费用,要保留好票据。
3.机动车有交强险的,在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
后续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按责分担。
4.电动车一方伤势重,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之后按规定偿还。

案情回顾:

小朱驾驶机动车与小胡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小胡受伤。事故发生后,小朱认为自己没有法定垫付义务,拒绝垫付医药费。小胡则要求小朱先行垫付,双方协商不成。小胡自行支付医药费治疗,等待责任划分。经认定,小朱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胡负次要责任。小胡伤势较重,花费了高额的治疗费用。

案情分析:

1、一般而言没有法定垫付义务,事故发生后双方可协商垫付事宜,本案中小朱和小胡协商不成,小胡自行支付医药费符合处理方式
2、小朱负有事故责任,从道义和减少纠纷角度可先行垫付部分费用,且应保留好相关票据。因小朱车辆投有交强险,可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医药费等进行赔偿,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
3、小胡伤势较重,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抢救费用,之后再按规定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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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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