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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地可不可以起诉民间借贷案件

时间:2026.01.22 标签: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阅读:1248人
律师解析:
1.民间借贷案中,原告地通常能起诉
按规定,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出借方作为接受方,其所在地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3.具体案件要结合实际判断。
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
被告提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审查。
原告起诉要综合考量,保障诉讼顺利。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胡一笔钱,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借款到期后,小胡未按时还款。小朱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小胡还款,小胡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遂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民间借贷合同,若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小朱作为出借方,是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2、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等特殊情形时,需遵循约定。本案中双方未约定,所以应按照法定管辖确定。法院会依法审查小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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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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