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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公诉时原告一定要到庭吗

时间:2026.01.20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427人
律师解析:
1.借条纠纷民事诉讼,非公诉案件。
民事诉讼中原告不必须到庭。
2.原告可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诉讼代理人,由其代行诉讼权利、参与庭审。
不过离婚等涉人身关系且法律要求当事人出庭的案件除外。
3.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审理
原告可依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出庭或委托他人,要遵守法律程序。

案情回顾:

小朱持有小胡出具的借条,因小胡未按约定还款,小朱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小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准备开庭时,小朱因工作安排无法亲自到庭。小胡认为小朱必须亲自出庭,否则案件应撤销,而小朱则觉得自己可以委托他人参加诉讼

案情分析:

1、借条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并非一定要亲自到庭。原告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加诉讼,代理人能够代其行使诉讼权利、参与庭审等。不过离婚案件等涉及人身关系且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出庭的除外。
2、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会按撤诉处理;若有正当理由,像不可抗力等无法到庭,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所以小朱可根据自身情况,在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的前提下,决定是否亲自到庭,也可以委托他人处理此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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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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