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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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被判定刑事责任者而言,其后续是否需遭受逮捕,往往视判决执行状况而定。若已被依法宣判,通常情况下便无需再行逮捕,而是依据法院裁决相关事项,如适用缓期执行、处以拘役之刑乃至承担有期徒刑等处罚便可。然而,倘若判决未决或者在服刑过程中存在逃逸风险,司法机构则可能会采取必要的逮捕措施。

在侦查阶段中,当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行采取逮捕措施时,通常情况下,负责此案的公安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经由检察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慎且严格的审核之后,如判定其符合法定逮捕条件,则将会依法签发《批准逮捕决定书》。在此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即为上述两份文书。

检察院批准逮捕与判刑之间的关联性检察院批准逮捕的行为并非一定表明将予以判刑,通常情况下,仅当具备所有逮捕所需的充分条件时方能执行该步骤,然而在此之前,检察院仍需待法院正式审理案件后,才能确切判断那些已实行逮捕的人士是否存在犯罪行为以及是否有必要进行判刑。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之一,逮捕通常应应用于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嫌疑人和被告人身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检察院在侦查直接受理案件时,如果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可以对现行违法者或重大嫌疑分子进行刑事拘留。逮捕则需要遵循逮捕证制度,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可以长时间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刑诉法规定,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某人犯罪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经过取保候审后仍存在危险情况,如再次犯罪、威胁安全秩序、毁灭证据、串供、报复、自杀或逃跑等,就应该对其实施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