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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能否取保

时间:2026.01.18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858人
律师解析:
1.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符合条件能取保候审。
如可能判管制拘役附加刑,或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无社会危险性等情况。
2.这种逃逸属恶劣犯罪,社会危害大,司法机关审批很谨慎。
3.逃逸者若自首、积极赔偿获谅解,证明无社会危险性,取保获批可能性增加。
4.若逃逸后果严重且态度差,司法机关可能因其社会危险性大,不批准取保。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时与小胡车辆碰撞,小胡因撞击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小朱害怕担责,未停车施救报警,而是直接驾车逃离现场。警方经侦查锁定小朱并将其抓获。小朱被抓后,其家属为他申请取保候审,对此,有人认为小朱逃逸情节恶劣不应批准,也有人觉得需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判断能否批准。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可取保候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属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司法机关一般会谨慎处理。
2、若小朱有自首、积极赔偿小胡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表现,能证明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那么他申请取保候审获批准的可能性会增加;若小朱逃逸造成严重后果且态度恶劣,司法机关可能认为其社会危险性大,不予批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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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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