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法院为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侵权行为地含实施地、复制品储藏或查封扣押地。
储藏地是大量或经营性储存、隐匿
侵权复制品处,查封扣押地是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处。
2.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
管辖法院同样是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侵权行为地包括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难确定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可视作侵权行为地。
3.
著作权登记地不能作为确定
管辖权依据。
案情回顾:小朱创作了一部小说并享有该作品的
著作权。小胡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大量传播该小说的电子版本,进行经营性获利。小朱发现后欲
起诉小胡侵权,对于管辖法院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在自己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
法院起诉,小胡则主张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情分析:1、本案属于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2、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若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小胡住所地,小朱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并非只能在小胡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著作权登记地并非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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