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当事人在
一审答辩期提
管辖权异议,法院驳回裁定生效后,应重新指定至少十五日
举证期限。
2.征得当事人同意,法院可指定少于十五日的举证期限。
3.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交
证据仍困难,可申请再次延长,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4.各地法院操作有差异,具体举证期限以受案法院要求和安排为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在一审答辩期内,小朱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驳回了该异议,裁定生效。之后,法院重新指定了十日的举证期限。小朱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应不少于十五日。但法院称已征得小李同意,所以指定了少于十五日的举证期限。小朱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仍有困难,向法院申请再次延长。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一般应重新指定不少于十五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指定少于十五日的举证期限。本案中法院征得小李同意后指定十日举证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2、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可向法院申请再次延长,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所以小朱申请再次延长举证期限,其结果取决于法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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