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中对于原告规定的条件是,原告有独自的请求权或者没有独自请求权,可是案件的处理结果跟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除此之外,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还有其他严格的适用条件,比如当事人需要证明是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没有参加诉讼。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是否具有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条件,必须从其声明的权利依据进行判断,如果法院诉讼行为造成第三人作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并且没有其他的救济途径予以保护的,可以认定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和权利。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提供担保是合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原案件中延伸出的一个新的诉讼案件,原案件中的原告是可以作为担保者的身份出现的,但是需要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是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3人。根据我国法律当中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3人如果说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话,是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原告不在场是不可以开庭的。第三方在不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取消诉讼显然是不可能的。第三人解除诉讼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通知当事人,法庭将开庭审理。该裁决显然不符合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