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真不知情参与16万洗钱,不构成
犯罪,不会被
判刑,因为洗钱罪主观上需故意。
2.有
证据证明对洗钱不知情,无共谋等
故意犯罪情形,就不符合洗钱罪要件。
3.若
司法机关认定应知道却因重大过失没察觉,仍可能担责。
4.关键是证据能否证明主观不知情,涉此情况要配合调查并找律师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受朋友小李邀请帮忙转账16万,小李称是正常生意往来。小朱未多想便帮忙操作。后警方调查发现这笔钱是洗钱资金,将小朱带走调查。小朱坚称自己对洗钱行为不知情,只是出于朋友情谊帮忙。但警方认为小朱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应当对该异常转账有所察觉,存在重大过失。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洗钱罪主观方面需为故意,若有证据证明
当事人确实对洗钱行为不知情,未与洗钱者存在共谋等故意犯罪的情形,则不构成洗钱罪。小朱称自己不知情,若能提供证据证明,便不符合洗钱罪
构成要件。
2、若司法机关认定当事人应当知道是洗钱活动却因重大过失而未察觉,仍可能被追究
刑事责任。本案中警方认为小朱存在重大过失,若警方有足够证据支持此观点,小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关键在于证据能否证明小朱主观上不知情,小朱应及时配合调查并委托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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