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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民营医院对法人有什么要求

时间:2026.01.15 标签: 医疗纠纷 美容及医疗纠纷 阅读:1359人
律师解析:
1.开办民营医院,法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担责。
2.法人不能是服刑人员、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也不能是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3.法人要熟知医疗卫生法规政策,有良好品德与信誉。
4.部分地区要求法人有资金保障医院运营。
5.法人要保证医院运营合法合规,不符要求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申请。

案情回顾:

小朱打算开办一家民营医院,向医院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登记机关审查时发现,小朱曾是一名医务人员,发生过二级医疗事故,且距离事故发生还未满五年。登记机关认为小朱不符合开办民营医院法人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其设立申请,小朱对此表示不服,认为自己有能力经营好医院,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开办民营医院的法人不能是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小朱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未满五年,不符合法人资格要求。
2、医院登记机关有责任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人条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不予受理,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因此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小朱的申请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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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春林律师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赖春林律师,中共党员,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医疗卫生健康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十年临床一线,硕士研究生学历,三甲医院辞职转行律师,医师律师双证,专门代理医疗纠纷案件。擅长利用医学,法学专业知识分析病历找医方过错,评估损害结果和两者关联性,结合上述结论给予准确的过错比例预判。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让患方医疗维权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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