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认缴制控制权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6.01.14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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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新
公司法认缴制下,公司控制权由
公司章程和
股东权利行使决定,股东
表决权是关键。
通常按
出资比例表决,但章程可另作规定。
无特别约定时,
认缴出资多的股东表决权多,对决策影响大。
2.股东可
委派董事、
监事加强控制权,董事管经营决策,监事监督运营。
3.股东还能签一致行动协议,让部分股东在重大事项表决上统一行动。
可见,认缴制下公司控制权不光看
认缴出资额,章程设计和
股东协议也很重要。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成立了一家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小朱认缴出资最多,但公司章程未对表决权作出特别约定。小朱认为自己应凭借
出资多拥有最大决策权,对公司决策有最终话语权。然而,小李和小胡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并委派了自己信任的董事和监事,他们主张通过这种方式对公司事务施加影响,不认可小朱仅以出资多就主导公司决策的观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在新公司法认缴制下,若公司章程无特别约定,通常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小朱认缴出资多,理论上其表决权多,对公司决策影响大。
2、股东可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控制权,小李和小胡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委派董事、监事,这些方式也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公司控制权并非仅取决于认缴出资额,公司章程设计和股东间协议安排等同样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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