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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认缴制控制权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6.01.14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280人
律师解析:
1.新公司法认缴制下,公司控制权由公司章程股东权利行使决定,股东表决权是关键。
通常按出资比例表决,但章程可另作规定。
无特别约定时,认缴出资多的股东表决权多,对决策影响大。
2.股东可委派董事监事加强控制权,董事管经营决策,监事监督运营。
3.股东还能签一致行动协议,让部分股东在重大事项表决上统一行动。
可见,认缴制下公司控制权不光看认缴出资额,章程设计和股东协议也很重要。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成立了一家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小朱认缴出资最多,但公司章程未对表决权作出特别约定。小朱认为自己应凭借出资多拥有最大决策权,对公司决策有最终话语权。然而,小李和小胡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并委派了自己信任的董事和监事,他们主张通过这种方式对公司事务施加影响,不认可小朱仅以出资多就主导公司决策的观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新公司法认缴制下,若公司章程无特别约定,通常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小朱认缴出资多,理论上其表决权多,对公司决策影响大。
2、股东可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控制权,小李和小胡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委派董事、监事,这些方式也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公司控制权并非仅取决于认缴出资额,公司章程设计和股东间协议安排等同样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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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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