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行为主体:
通常是年满十六周岁、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持有行为:
“持有”指对特定物品有实际的支配和控制权,不一定要时刻拿在手上,能有效管理就行。
3.
主观故意:
要明知持有的是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如毒品、
枪支弹药等,不知情则不构成
犯罪。
4.入罪数量:
不同犯罪有不同数量要求,达到规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像非法持有毒品需达一定量。
司法中要结合
证据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年满十六周岁且精神正常。一日,警方在其住处查获了一批毒品。小朱称自己并不知晓这是毒品,是朋友暂放此处。而警方认为小朱有能力对毒品进行管理和支配,且查获的毒品数量已达到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入罪标准,小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行为主体看,小朱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非法持有型犯罪的主体要求。
2、对于持有行为,警方在小朱住处查获毒品,表明小朱对毒品处于事实上的支配、控制状态,符合“持有”的特征。
3、关于主观故意,这是本案关键争议点。若有证据证明小朱确实不知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若能证明其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则构成犯罪。
4、从入罪数量标准看,查获的毒品数量已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规定数量,满足此条件。最终需结合具体案件证据综合判断小朱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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