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受理普通
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管重大涉外、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及最高法院指定的案件;
高级法院负责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
管辖全国有重大影响及认为该自己审的案件。
2.地域管辖:
通常“原告就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
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特殊地域管辖用于特定案件。
专属管辖针对不动产、港口作业等
纠纷。
当事人可书面选与争议有关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后因合同履行问题
产生纠纷。小朱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
法院起诉,而小李主张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小朱则称该
合同纠纷属于特殊地域管辖,自己所在地法院也有
管辖权。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在级别管辖上,若此为一般民事案件,通常由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若案件有重大影响等符合相应条件,可能由中级、高级或最高法院管辖,本案未体现相关特殊情况,大概率由基层法院管辖。
2、在地域管辖方面,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小李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合同纠纷有特殊地域管辖规定,若符合特殊地域管辖条件,小朱所在地法院也可能有管辖权。同时,若双方有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按协议执行,本案未提及有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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