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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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完全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不容忽视。2、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且肇事车辆具备有效的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将在相应的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伤员提供紧急救援所需资金的垫付义务。3、倘若不幸未投保交强险,又或者肇事者逃逸且经济赔偿能力有限,那么社会救助基金将会负责代为垫付相应款项,但这些支出后,须向相关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在交通事故中,即使造成他人受伤,驾驶者通常无需垫付医疗费。依据法律规定,当伤者急需救治且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时,接到交警部门的通知后,保险公司有义务立即支付医疗款项以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治疗,无需驾驶者自行负担。

可以先行垫付医药费,但是不是必须要先行垫付医疗费。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伤者痊愈并确定全部损失后,需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但治疗期间须与保险公司指定的人伤查勘员合作,明确保险覆盖的药物范围,确保自费药品不在报销之列,以顺利进行理赔流程。

在伤者痊愈并确定全部损失后,需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但治疗期间须与保险公司指定的人伤查勘员合作,明确保险覆盖的药物范围,确保自费药品不在报销之列,以顺利进行理赔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