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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反担保清偿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1、抵押反担保措施抵押物的范围: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质押反担保措施质押物的范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3、保证反担保措施的范围:第三人可提供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第三人信用担保等。


4、保证金反担保措施:原则上保证金交纳比率为担保额的20%。如果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履行偿贷义务,保证金即为代偿金;被担保企业到期履行偿贷义务后,担保公司将如数退还保证金。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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