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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合同效力待定

重大误解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该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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