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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的报废年限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15年。


6、半挂牵引车 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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