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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种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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