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均无需进行
清算。2、根据《
公司法》规定,合并各方需要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被收购企业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被收购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承继。4、被收购企业的收购价款由其股东按原
公司章程的约定进行分配。因此,在
吸收合并过程中,清算不是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