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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是否破坏员工名誉权

在网络中破坏他人名誉权是构成侵权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三)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表现形式:

网络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形式,是在网站的主页、聊天室、网络公告牌上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散布、传播虚假的某种事实,或对某种事实随意评论,败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的行为。

在这样一个开放的空间随意发表言论,如果涉及他人隐私,无异于在公共场所揭人疮疤。

在网上大放厥词,不但违背网络规范,而且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非正常行使批评、评论的权利,也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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