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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无效合同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有效合同:法律评价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在合同效力方面,是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作为评价标准。对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果,对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则区分情况,分别按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处理。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故应不同于合同的成立要件。 按《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学说认为,这三项要件再加上标的可能与合法,作为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有效要件,如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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