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逃避侦查或审判要如何理解的回答如下: 1、从该款的立法意义看,规定
犯罪行为的
追诉期限主要有以下考虑:对犯罪行为不能无限期追究,否则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追诉行为采取了“
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等条件限制。 2、该款没有限定“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必须是
犯罪嫌疑人,在很多案件中,
立案时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因而逃避侦查并不需要有
侦查机关已确定该犯罪嫌疑人这一前提。 3、“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显然包含了犯罪
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在其中:如果其不知道
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当然其逃避行为在主观上就没有妨碍司法机关行为的故意,其
犯罪须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超过一定期限对该犯罪就不再追究; 如果其知道的话,则反映出其较大的主观恶性,该行为又加大司法成本,因而应“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就这句话,问题最多,司法实践中也最难掌握。 综上,即使司法机关尚未查明犯罪嫌疑人,但犯罪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该案件,而其未主动归案的,就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对其犯罪就不应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当然,犯罪行为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该案件,除了行为人的供述,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其他行为来判断:如司
法人员就此案向其做过调查,或者调查他人时其在场,无正当理由突然外出、失去联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