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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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