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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未生效羁押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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