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买卖合同解释(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
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
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
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
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这是买卖合同中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