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不公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
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认为一裁终局裁决具有应当撤销法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一裁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
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一裁终局之外的其它争议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