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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8小时后

没有”口头传唤“之规定。传唤,是公、检、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讯问等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传唤作为公检法机关的一种法律措施,不能使用口头形式,而必须使用书面形式,使用法律规定的传唤证。受传唤人接到传唤证后应签字,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公检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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