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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盈利30万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2、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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