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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期间外出

(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2)必须在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


(3)服从社区矫正监管的其他规定。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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