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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监督管理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本设区市举报奖励实施情况报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上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非法集资查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人身安全因举报行为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举报奖励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或通知同级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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