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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通知已到达

不是。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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